麻土征告字〔2015〕011号
麻城市木子店镇木子店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1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木子店镇木子店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235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36号
麻城市龟峰山风景区茶园冲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3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龟峰山风景区茶园冲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235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24号
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海螺湖村、凌家垸村,白果镇烟墩岗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海螺湖村、凌家垸村,白果镇烟墩岗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4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40号
麻城市南湖街道办海螺湖村、凌家垸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4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海螺湖村、凌家垸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4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22号
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235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12号
麻城市阎家河镇坡上垸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阎家河镇坡上垸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235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16号
麻城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小河头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小河头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2.4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征 地 告 知 书
麻土征告字〔2015〕019号
麻城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凉亭村,阎家河镇坡上垸村及有关农户:
我市2015年度第1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涉及麻城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凉亭村,阎家河镇坡上垸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等规定,本次征地共涉及Ⅱ、Ⅲ类等2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其中凉亭村属Ⅱ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4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坡上垸村属Ⅲ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35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0倍。青苗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麻城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落实。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安置人。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四、注意事项
(一)自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从事新种植和建设活动,否则在征地过程中对新增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村组及农户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期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